研究守則停看聽
本文原為筆者在修習由台大城鄉研究畢恆達教授開設的「質性研究」時撰寫的課堂心得。心得內容主要綜合課堂筆記內容,以及筆者額外閱讀研究倫理相關文獻說明。進一步,藉由研究倫理的守則的檢視,本文也嘗試帶入筆者曾聽聞的爭議案例以做說明。
提到研究倫理,我們會先想到什麼?如果是跟我同樣在107學年度進入台大的研究生,應該會先想到那麻煩的學術倫理線上課程。至於其他人的話,則可能回想過去所接觸過的學術醜聞,比如某知名大學教授涉嫌實驗數據造假、學生或老師剽竊他人的點子云云。我自己也耳聞不少案例,這當中還包括身邊友人的親身經歷,也是揭發指導教授論文抄襲醜聞。
在談論有哪些荒唐的研究倫理公案之前,仍不免俗地先就「研究倫理」此一概念定義一番。援引畢恆達課堂上的說明,所謂的研究倫理指的是學術研究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筆者十分同意畢在交代完該定義後,補充說道「(定義)有說跟沒有說一樣」。當然這也意味研究倫理的重點在於規範的內涵,而身為研究者應以此行為規範作為研究進行的指導原則。研究倫理並無統一的具體內容,誠如畢在課堂中說道,其必須置於實際的研究情境中來理解。此外,研究倫理也並非只涉及抄襲與傷害,而是包括整個研究過程中的每一個選擇與行動,都可能涉及倫理上的問題。
至於研究倫理的立意和發展,則需要回到二次大戰後的歷史脈絡來檢視。研究倫理的呼籲和因應始於對納粹人體實驗的反思,促成1947年的《紐倫堡公約》(Nuremberg Code)。這份公約揭示了幾項重要的原則,包括研究須經過受試者的知情同意、研究須符合科學方法並以人類福祉為主要目的等。在此之後,陸續出現像是1964年通過世界醫學學會的《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規範醫學之於人體試驗的六項基本原則。以及,1979年6月由時美國「全國生物及行為研究人體受試者保護委員會」(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cioral Research)出版的《貝蒙報告》(Belmont Report)更進一步提出三大基本倫理原則:
事實上,《貝蒙報告》正是對著名研究倫理公案「塔斯基吉梅毒實驗」的具體回應。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簡述如下(完整的事件經過則可以參考James H. Jones的《髒血:塔斯基吉梅毒實驗》):
1932至1972年美國公共衛生署塔斯基吉(Tuskegee)所進行梅毒實驗,並且以400位住在窮鄉僻壤且染有病毒的非裔美國男性作為追蹤觀察的對象。而此實驗的倫理爭議便在於:即使研究對象在已經知道盤尼西林(青黴素)對治療梅毒有療效的情況下,實驗拒絕提供患者藥物治療,甚至不准在社區中尋求治療,只為了能觀察梅毒的全程進展。甚至,也會用錯誤的診斷方式來欺騙患者在做梅毒治療。
兩大倫理公案 — — 服從實踐&茶室交易
除了塔斯基吉梅毒實驗的爭議,在心理學界和社會學界亦分別有兩則經典的倫理案例 — — 服從實驗和茶室交易。服從實驗的爭議始於心理學家Milgram為了觀察人類是否願意在遵從命令下去傷害他人,設計了一套研究情境:受試者(也是被研究者)與佯裝成受試者的實驗人員者共同接受電擊試驗。不知情受試者扮演操控電擊按鈕的「教師」,在實驗的過程中遵守另外一位實驗人員的指示,從最小伏特的按鈕一路按到最大伏特的電壓;假的受試者則在另一頭則扮演持續被電擊的學生,假裝被電擊並佯裝尖叫。實驗人員藉由觀察過程中的「教師」按到多高伏特的電壓才拒絕繼續實施電擊,從中觀察人的服從程度。
服從實驗的爭議無非在於:受試者對於參與的實驗並無完全的瞭解,即使在實驗結束後Milgram告知受試者電擊是假的,另一名扮演學生的共謀者並無受到任何生理上的傷害。然而,受試者卻可能在過程中經歷的施電痛苦,並且因著意識到自身的殘忍,在事後產生心理上的愧疚,甚至變得神經質。
多數的研究方法教科書對於服從實驗的倫理說明多到上述內容為止,而畢恆達則分別補充Milgram和事件的後續發展。Milgram因為這件爭議,從耶魯大學輾轉來到紐約市立大學(筆者查了一下,發現這位學者中間還到過哈佛大學,並且發表了另一個著名的研究「小世界理論」)。畢提到過去在紐約市立大學期間時,聽聞Milgram在環境心理學的研究(這部分課堂印象有些模糊,不過就筆者後來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我猜可能係指「城市超載假說」以及相關都會認知心理研究等)。另外,畢也說道這位教授不啻一位極富研究創意的學者。其人過世之前,也歷經電擊治療,誠如其人自傳《被電醒的人》,令人感到命運有些造化弄人。至於受試者的後續追蹤,則有記者做了追蹤報導發現到:在實驗中按到一半、拒絕施電的受試者(我們可能以為的「善良人」),後來身赴越戰後成為殺戮無數的士兵。相反地,一位一路按到最高的受試者則是在實驗過後有所了悟,意識到自己服膺體制的事實,因此從櫃子中的男同志出走,成為激進的運動者。
茶室交易的研究過程同樣涉及研究倫理中不同面向和程度的課題。關於茶室交易的研究方法,已於前次的心得中交代(第九週心得作業),這邊則來談談其中的爭議。茶室研究分別牽涉隱私、欺瞞以及傷害到特定社群的倫理問題。隱私的部分,批評者認為男人在公共廁所做什麼事情,都是他們個人的私事;至於欺瞞的部分則是質疑作者Humphreys在研究的過程中並無做到讓研究對象知情同意,並且讓這些公廁的參與者誤以為Humphreys僅只是把風者,無知其人已是研究的一部分。最後傷害的部分,有鑒於當時的年代,時有政府使用監視器或警察入侵男廁,將發生性行為的男性逮補的事件發生,茶室的研究則可能使這群公廁的男性推向更危險的處境中。
那麼風暴之後,Humphreys過得怎麼樣?聽完畢恆達的補充,個人認為相較Milgram後來的際遇,Humphreys顯得沒那麼幸運,或說命運乖桀了些。因著茶室研究的爭議,他在後來求職的過程中一直不是很順利。畢也說道,在某個學術的場合上,另一個圈內(櫃子內)的同志學者不小心用了圈內的匿稱來稱呼他,間接使他出櫃。出櫃之後,他則與妻子離異,並且得透過多份國中小教職的工作,才能盡到贍養妻小的義務。而這件爭議之外的個人故事,還包括Humphreys在1950年代擔任神職人員時,協助諮詢不敢出櫃的同志;1960年參與人權運動,將黑人帶進教會(因此引起白人不滿,甚至持槍到他的住處使他太太流產)。以及更關鍵的,則是他在23歲時父親過世之際,讀到父親遺留下來的信件:「很遺憾我們沒有分享彼此的秘密,這讓我們沒能很親近。」他發現父親跟他都是男同志(畢恆達,2016: 5)。
一些課堂未提及的爭議事例
課堂上,畢恆達提到剽竊跟抄襲的差異:剽竊意指竊取他人的想法與成果;抄襲則是在更進一步地,將他人的字句佔為己有。意即,抄襲涵括了剽竊,並且更嚴重了些。關於抄襲的樣態,我留意到指導教授抄襲學生論文這項,這類現象在我過去求學的歷程中時有所聞。
2013年我就讀的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時,系上發生了一件教授違反學術倫理、不當侵害博士生權益的事件。根據苦勞網(2013)〈聲援交大陳運陞同學給老師的信〉內容指出,時擔任人社系段馨君副教授博士生研究助理陳運陞,發現段教授於2012年出版的專書《戲劇與客家:西方戲劇影視與客家戲曲文學》中,在〈尤里匹底斯《特洛伊女人》中的女性角色〉、〈虛擬文化與電影媒體〉,收錄陳擔任其研究助理期間,為段所撰寫的研討會論文而未註明出處,並且有高達50%文字雷同,並且毫無提及陳之於書中的著作人格權。對此,陳運陞則向交大的「學術倫理專區」尋求協助,但卻得到校方回應表示,陳撰寫的文章屬於助理與教授雇傭關係下的生產成果,老師因此能合理使用;學術倫理的規範範圍,只限於學生,不適用於老師。甚至在此事之後,還收到段教授的私人來信,威脅陳若不撤銷檢舉,將採取法律途徑,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還有一則爭議,則是發生在我認識的交大學長身上 — 一件關於教授數據造假,被學生發現的醜聞。學長當時就讀交大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系上教授給他一份數據要他重現,但學長花了很久的時間都弄不出來。在翻查文獻的過程中才發現該數據是教授從另一篇論文上面把圖拿來修改,並且還投到國科會計畫。事後學長將此事揭發,也同樣遇到交大校方試圖吃案的行徑。
最後一則爭議的類型,個人認為事件的爭議也十分不小。事件主要是關於與性侵爭議事件直接相關的師長,指導自己門下的博士學生將性侵事件的處理過程與爭議寫成學位論文。關於這則爭議,實際上就是過去鬧得沸沸揚揚的輔大心理性侵事件,其中的指導的師長則是夏林清和邱延亮,而指導學生何燕堂藉由論文來替自己的指導教授辯駁。有趣的是,這篇論文的口試委員們過去也曾經是幫忙連署聲援夏林清的學者,個人認為這篇研究非但沒有處理相關的利害迴避,也再度侵害原性侵事件的直接相關人,更遑論其參考文獻亦有所瑕疵,有泰半文獻係引用自網路社群媒體的貼文。
通過研究倫理的認識,我們得以理解到研究倫理不僅只是學術性的規範,其中還包括可能的政治課題。課題牽涉到如是一位研究者,在實踐研究的過程中,可能會因著哪些行為而使研究對象有所不利,如身份、社群的曝光,抑或研究對象因著研究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生理、心理的傷害。就像前述提到塔斯基吉梅毒實驗,其影響了美國黑人社會對於公衛機構的排斥,也使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為此事道歉。我們或許會為了研究的效率和方便,犧牲過程中他者的權益,但便宜行事的作法卻可能因此招致更大的風暴而可能為時已晚。
參考文獻
Babbie, Earl(2013)《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二版)》(林秀雲譯),臺北:新加坡商聖智學習。
Humphreys, Laud(2016)《茶室交易》(高穎超譯),新北:群學。